造型化妝(新娘秘書)服務合約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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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立合約書人
本合約旨在保障結訂婚新人:(姓名) (以下簡稱甲方)與造型師(新娘秘書): (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就所需或供給之服務日期、時間、地點、項目、內容以及費用之服務協議與書面約定遵守。甲乙雙方關於本合約之權利義務,依本合約條款約定之;本合約中未約定者,適用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二條、服務需求內容及項目之約定
本合約所謂造型化妝,係指有關新娘秘書或新娘跟妝服務,準用本合約之規定。
雙方同意依照以下指定之日期、時間、地點、內容、費用提供服務協議:
●服務需求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星期( )
●指定到達時間:□上午 □下午 時 分
●服務時間:
□全天: 時 分 至 時 分 共 小時
□半天: 時 分 至 時 分 共 小時
●服務地點 :
□自宅:
□宴客地點: (註明飯店或餐廳名稱)
●服務類別:□新娘單妝 □新娘秘書
●服務項目:□文定整體造型(化妝)
□宴客整體造型(化妝) □補請整體造型(化妝)
□其他: (請說明)
●附加提供內容:
□安瓶 □面膜
□指甲油 □水晶指甲或甲片
□水粉 □假髮
□髮片 □飾品
□配件
□花圈 □頭花
□頸花 □手腕花
□捧花 □手提包
□其他: (請說明)
●外加費用內容:
□媽媽妝
□媽媽造型 □伴娘妝
□伴娘造型 □花童妝
□花童造型 □新郎淡妝
□新郎造型 □親友妝
□車馬費 □餐點費
□住宿費 □其他 : (請說明)
●服務費用總計為新台幣: 拾 萬 仟 佰
元整
●服務費用支付方式:
一、簽訂本合約時,甲方應繳付訂金:新台幣 元
二、其餘款項或尾款並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星期( ) 繳付共新台幣 元
三、除經雙方同意並增訂其他協議事項,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要求增加非合約以外費用。
第三條、乙方(造型師)之終止契約責任與違約賠償標準
一、本合約內容一式二份需經甲乙雙方簽署同時需由甲方支付訂金給乙方後始具效力,雙方同意以簽署過之傳真為正本。
二、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使本合約無法服務時,乙方於知悉後應立即通知甲方並說明事由,雙方得解除本合約,並將甲方支付之訂金退還。乙方不需負擔其損害責任。
三、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服務無法履行時,乙方於知悉後應立即通知甲方並說明其事由。雙方得解除本合約,並將甲方支付之訂金退還。同時應依下列標準賠償甲方依服務費用全部計算之違約金。
1. 乙方通知於服務日期計起第九十天以前,賠償服務費用總額之百分之五。
2. 乙方通知於服務日期開始前第第九十日以內,賠償服務費用總額百分之十五。
3. 乙方通知於服務日期開始計第四十五日以內,賠償服務費用總額百分之三十。
4. 乙方通知於服務日期開始計第三十日以內,賠償服務費用總額百分之六十。
5. 乙方通知於服務日期開始計第七日至當日以內,賠償服務費用總額百分之一百。
第四條、甲方(結訂婚新人)之終止契約責任與違約賠償標準
一、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使本合約無法履行時,甲方於知悉後應立即通知乙方並說明事由,雙方得解除本合約,乙方需將甲方支付之訂金退還。甲方不需負擔其損害責任。
二、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服務無法履行時,甲方於知悉後應立即通知乙方並說明其事由。雙方得解除本合約。同時應依下列標準賠償甲方依服務費用全部計算之違約金。
1. 乙方通知於服務日期計起第九十天以前,賠償服務費用餘額之百分之五。
2. 乙方通知於服務日期開始前第第九十日以內,賠償服務費用餘額百分之十五。
3. 乙方通知於服務日期開始計第四十五日以內,賠償服務費用餘額百分之三十。
4. 乙方通知於服務日期開始計第三十日以內,賠償服務費用餘額百分之六十。
5. 乙方通知於服務日期開始計第七日以內,賠償服務費用餘額百分之一百。
三、甲方於簽署及支付訂金後,非上述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退還訂金。
第五條、本合約若有未盡之事宜,甲乙雙方依誠信原則處理。
甲乙雙方應以誠信原則履行本契約。簽約當事人應為被服務者與實際服務者;雙方不得以本契約非實際參與者簽訂為抗辯。
甲方(新娘或新郎)姓名: 身分證字號: 連絡電話: 地址: 甲方(新娘或新郎)本人簽名: |
乙方(新娘秘書)姓名: 身分證字號: 連絡電話: 地址: 乙方(造型師)本人簽名: |
簽約日期:中 華民國 年 月 日



